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吴勇,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勇行至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与二七路交叉口时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右小腿卷着的运动裤内查获毒品“麻果”疑似物两袋、毒品“冰毒”疑似物一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22.6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现场尿液检验结果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抓获及破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吴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勇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吴勇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虹
检察官助理 王艺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勇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