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吴化柱,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化柱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吴化柱利用体内带毒的方式欲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至重庆市,途经昆明市**路**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75.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化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6.排毒、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化柱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水云
任君萍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光盘6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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