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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华山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90号

被告人吴华山,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61********,汉族,无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巷**栋4门。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华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吴华山先后两次在长沙市岳麓区盗窃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62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吴华山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期**号“我爱妞妞”宠物店,趁被害人陈某甲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前台桌子上的一台价值1314元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

2019年6月22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吴华山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有哈数清吧”,趁被害人陈某乙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吧台处的一台价值1315元的苹果7手机盗走。

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华山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华山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华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25日

附:

1_、被告人吴华山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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