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南纯、马华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华,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南纯,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无业,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1990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2010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华、吴南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马华预谋盗窃后,来到绵阳市涪城区**路**段**号**幢**单元**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李某某(女,58岁,本案被害人)家中行窃,被群众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马华、吴南纯共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绵阳市游仙区**街**号**栋**单元**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盗走梁某某(女,51岁,本案被害人)家中的珍藏版人民币185元、价值2998元的2瓶贵州茅台酒及两枚银质纪念币、十张民国纸币、两根银项链、四颗银吊坠等物品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L型自制工具、茅台酒、纪念币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马华、吴南纯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华、吴南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彪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马华、吴南纯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15张);

3.随案移送涉案证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