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双全,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栋**楼**室。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双全因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2月28日被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4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双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11月23日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先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4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被网友以投资、网络彩票等形式诈骗,被诈骗资金中的728600元先后转入被告人吴双全掌握的吴某甲、吴某乙、罗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中,后吴双全在明知该资金来源可能非法的情况下,全部取现后转交给其上家。
2.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双全为了获取帮人取款的报酬,以需要发工资为由,在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处获取银行卡32张,用来实施转移赃款的犯罪。2019年4月17日,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将被告人吴双全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双全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手机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全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双全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麟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双全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有关涉案款物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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