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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双全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吴双全,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7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组**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双全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吴双全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花园**期**栋**单元**号房外,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开门进入,将卧室内床上的一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后逃离,后将该笔记本电脑以160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被告人吴双全于2020年12月2日在成都市成华区被民警挡获,赃款已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双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双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双全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吴双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树东

                              检察官助理 任玉龙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吴双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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