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吴双强,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组。被告人吴双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78********,回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栋**室)。被告人茆某某曾因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9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茆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双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茆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同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月22日、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7日、同年5月22日将吴双强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4月7日、6月22日将吴双强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22日、5月8日、7月23日,本院将吴双强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双强使用微信号:cx7077****、昵称:“诚信为本”与微信昵称为“A智能ic卡教育培训”的上家联系,通过微信、QQ等软件打广告的方式发展微信昵称为“A资格证培训办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代理,以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虚假建筑类特种工作作业证等各类证件265本,以此非法获利。被告人茆某某(微信号:tubalu****,昵称“土八路”)通过网络联系微信昵称为“A资格证培训办理”的上家,茆某某以每本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5本虚假建筑类特种工作作业证。
被告人吴双强使用微信号:061****、昵称:AA荏苒与微信昵称为顺风、微信昵称为马王堆小学31班李某乙联系,提供刻章所需内容和印章样本,并购买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考试专用章、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147个,以上印章均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茆某某(微信号:tubalu****,昵称“土八路”)通过网络联系微信昵称为“A资格证培训办理”的上家,茆某某以每本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5本虚假建筑类特种工作作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双强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杜某某、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双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茆某某(微信号:tubalu****,昵称“土八路”)通过网络联系微信昵称为“A资格证培训办理”的上家,茆某某以每本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5本虚假建筑类特种工作作业证,该五本假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茆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茆某某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双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茆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三、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双强使用微信号:cx7077****、昵称:“诚信为本”与微信昵称为“A智能ic卡教育培训”的上家联系,通过微信、QQ等软件打广告的方式发展代理,以3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虚假毕业证书7本。被告人吴双强使用微信号:061****、昵称:AA荏苒与微信昵称为顺风、微信昵称为马王堆小学31班李某乙联系,提供刻章所需内容和印章样本,并购买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民族中学、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考试专用章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63个,该印章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吴双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双强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吴双强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双强、茆某某与他人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双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双强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花园**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