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504号
被告人吴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双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双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由被告人吴双提议,伍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事先共谋敲诈卖淫女财物。2017年7月5日凌晨,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彭某某,以进行性交易为由将对方诱出,并在本市**路**酒店发生性关系。在两人离开酒店后,事先守候在门口的被告人吴双、伍某某、薛某某随即上前,由被告人吴双、伍某某持长刀威胁,薛某某捂住对方嘴巴,共同将彭某某押上由陈某某(另行处理)驾驶的汽车,吴某某也一同上车。彭某某被押上汽车后,在被告人吴双等人的威胁下,被迫通过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了人民币4900元给被告人吴双,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双指使伍某某扇彭某某的耳光。被告人吴双分给伍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各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入住登记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伍某某、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双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吴双、被害人彭某某、证人伍某某、薛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4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双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锦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双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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