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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发先诈骗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吴发先,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发先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将该案报送至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交办本院办理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吴发先邀被害人吴某甲合伙入股招工生意,吴某甲同意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吴发先通过微信、邮箱等发了相关的工资单、押金收据、付款凭证、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等给吴某甲,以垫付缴纳工人社保费、工资、保险费、车费、公积金、学校押金、进厂押金、消防器材费、开发票税点费为由要吴某甲投资出钱,诈骗吴某甲717.159万元,以结清垫付款项归还480.78万元。

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吴发先邀被害人吴某乙合伙做招工生意,并通过微信和邮箱给吴某乙发了一些相关的的收据、用工协议等,以垫付缴纳工人社保费、工资、保险费、车费、公积金、学校押金、进厂押金、消防器材费、开发票税点费,以及垫付做广告牌生意、工地清理垃圾费用、工人手机套费用、消防器材生意购买灭火器、购买送礼月饼的费用、合伙做金属泥生意等为由,诈骗吴某乙335.507544万元,以结清垫付款项归还191.8825万元。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吴发先以合伙投资招工生意、垫付学校押金、工人工资、学生车费、体检费、厂牌费,做公益广告牌生意费用、购买福利费用,代开发票税点费用、请客户吃饭费用等为由,并通过微信给汪某某发了一些相关视频、收据、截图、照片,骗取汪某某的信任,诈骗汪某某35.79万元。

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21期间,被告人吴发先虚构以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回收金属泥生意、做**厂的回收废塑料粒子回南丰做塑料桔子篓的生意为由要黄某某投资,并通过微信给黄某某发了工程车停在堆放一些类似金属泥旁边等待装车等视频,诈骗黄某某8.03万元,以结清**公司垫付款为由还6万元。

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吴发先虚构以其岳父承接了新农村建设的琉璃瓦生意要钱发货、承接到回收**厂的废塑料粒子回南丰做塑料桔子篓的生意为由要鲁某某投资,诈骗鲁某某9.4万元,在鲁某某的催促下还了5万元。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吴发先以合伙做生意为名让彭某某投钱,每次要投资钱的时候,吴发先会通过微信发送相关视频和凭证给彭某某看,并说在做被子生意、招工进厂人员押金、消防器材生意、床铺生意等,从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2月,彭某某被诈骗共计44.5万元。吴发先于2019年10月25日写了一张金额为33.2万元的借条给彭某某。

被告人吴发先诈骗吴某甲、吴某乙、汪某某、黄某某、鲁某某、彭某某共计1150.386544万元,吴发先案发前归还了上述六名被害人共计683.6625万元,被害人实际财物损失共计466.7240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付某某、陈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甲、汪某某、黄某某、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发先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发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发先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150.386544万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683.6625万元,被害人实际财物损失共计466.724066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发先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志成

检察官助理:危花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吴发先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七张光盘,二张优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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