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吴受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分场**村**号。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受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吴受建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苏荷酒吧60号桌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时将放在沙发上的白色苹果手机盗走,吴受建得手后逃离现场。之后,吴受建将盗窃得来的手机拿到海口市解放西路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经鉴定,被盗的白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5946元。
2019年12月2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吴受建再次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苏荷酒吧时被酒吧保安认出,将其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在押人员入所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受建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受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受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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