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启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住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启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启奎于2018年4月25日在遵义成立重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以来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批准下,对外宣传称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重庆武**有度假酒店,有农业基地、养鱼场等产业,以扩大经营为名,采取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以月息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采取投资让利的形式吸引社会特定的对象到该公司进行投资。截止案发,涉及投资人数6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9.9万元,其中支付投资人利息11.52万元,向投资人让利12.97万元,投资人投入的其余资金186.01万元至今未退还。
被告人吴启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用于非法集资的宣传单、宣传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集资参与人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集资参与人对吴启奎的指认笔录;5、被告人吴启奎的供述及辩解;6、记录吴启奎银行交易记录的光盘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启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启奎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达209.9万元,造成集资人186.01万元无法收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启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翔宇
检察官助理 文思翔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吴启奎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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