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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呈周故意杀人、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检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吴呈周,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揭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街**号**房。2018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媛,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呈周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2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8年11月16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吴呈周将被害人陈某某约至被告人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街**号**房的家中。后二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吴呈周持铁锤多次砸打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面部,致陈某某受伤流血,倒地不起。吴呈周又用透明胶带封住陈某某的嘴部及鼻子,将其身体屈起缠住,用透明薄膜包裹,用胶带包扎后装入一“三色”塑料袋,并用胶带及尼龙绳将袋口扎紧。随后,被告人吴呈周将装有陈某某尸体的塑料袋拖至住宅楼下,再用手推车转移至其车牌为粤UUY****的小汽车后备箱中。作案后,被告人吴呈周照常上班。

2018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吴呈周驾驶粤UUY****的小汽车将被害人陈某某的尸体运至揭阳市揭东区,抛弃于一废弃老厕所粪池内。

经鉴定,陈某某系头面部钝器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二、盗窃罪

被告人吴呈周在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失去知觉之后,将陈某某随身佩戴的项链及手链取下。后藏于自己身上。2018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吴呈周将上述项链、手链变卖给潮州市湘桥区一金银回收店,获利人民币45655元,赃款部分被吴呈周用于还债及个人花费。

2018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吴呈周家的衣柜中查获赃款现金人民币二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赃款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被告人吴呈周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呈周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呈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呈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呈周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奕洁

2019年7月1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吴呈周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7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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