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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善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吴善福(曾用名吴元锋),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泉州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善福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吴善福与其雇佣的船员柯某某,无证驾驶“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到泉州市惠安县大竹岛西南面1海里附近海域,以人民币240000元(币种下同)向他人购买无合法手续的50吨柴油。当晚22时许,被告人吴善福准备将购买的柴油运往他地出售,途径湄洲湾乐屿附近海域(即25°9’.51.6”N,119°0’.43”E)时被泉州海警局侦查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计量,该批成品油系柴油,净重49.24吨。经查询,案发时全国成品柴油批发价格为每吨6490元,总涉案金额共计319567.6元。被告人吴善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海警局扣押的船舶、柴油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方位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善福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泉州市海警局对查获柴油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涉案成品油系柴油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善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善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善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迪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善福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手机1585958****。

2.本案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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