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吴善道,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402252713,汉族,湖北汉川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回龙镇杜庙村杜家庙241号。1990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高埗派出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善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吴善道将汉川市**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的中转罐、换热器各1个,钢管8根分次盗走,经汉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70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蔡某、李某甲、王某某、胡某、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善道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川价认定【2017】15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善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从芳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侦破经过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