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吴四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1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并于当日寄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9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四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1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吴四海通过微信“摇一摇”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吴四海谎称自己叫“王海”,通过虚构自己家境殷实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并与杨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吴四海以家人生病、做生意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54.2万元(大部分钱由杨某某转入王某某账户,吴四海谎称王某某是“王海”的父亲)。在杨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吴四海先后共还款3.45万元。
被害人杨某某意识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吴四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四海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四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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