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吴国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国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吴国宇多次到龙港市湖前片区湖西路4号小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际盗走该小店内的香烟、现金及其他财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吴国宇到该小店内,盗走55元现金、两包槟榔及一瓶饮料(价格均无法鉴定)。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吴国宇到该小店内,盗走30元现金、两包槟榔及一瓶饮料(价格均无法鉴定)。
3、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吴国宇到该小店内,盗走一条香烟及两包槟榔(价格均无法鉴定)。
4、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吴国宇到该小店内,盗走一包槟榔(价格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国宇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制作说明及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国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国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国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国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检察官助理:李静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国宇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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