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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国海敲诈勒索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吴国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吴国海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吴国海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海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国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国海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拮据,意欲诈取外地小偷钱财,便向狱友赵某某谎称自己亲戚在公车上财物被盗,让其寻找在公交车上扒窃的小偷。

2018年8月5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乘坐6路公交车时发现正在扒窃的任某某并将其控制,同时通知被告人吴国海到现场处理,被告人吴国海到后,二人将任某某带到诺江镇西门桥头“凯旋门”茶楼,以报警和殴打相威胁,向被害人任某某索要15000元“赔偿款”,因被害人任某某并无足额现金,后将其妻吴某某微信转账的6500元和本人身上500元现金共7000元交给二人,剩下8000元由被害人任某某写下欠条。被告人吴国海于2019年6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国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吴国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8000元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国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国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国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华国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国海现羁押在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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