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石朝先,曾用名石卫才,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7********,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宗广,曾用名吴海江,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4********,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老来,曾用名石老,绰号阿来,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2001********,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光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7********,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200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0********,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丙、吴宗广等6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石老来、吴光忠、吴某甲、吴某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石朝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5833元、吴宗广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9202元、石老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2000元、吴光忠盗涉案金为人民币55376元;被告人吴某甲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3473元、吴某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15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到黎平县中潮镇街上,将王某甲停放在中潮政府宿舍楼下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甲。经鉴定,王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8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宗广、石朝先、吴某甲到黎平县中潮镇街上,将陈某某停放在中潮政府宿舍楼下的一辆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陈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2元。
3、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光忠到黎平县顺化乡,将刘某甲停放在顺化乡政府大院内的一辆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刘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860元。
4、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甲、吴某丁(另案处理)到黎平县洪州镇街上,将杨某甲停放在洪州镇步行街“侗族服装店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杨某甲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4704元。
5、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甲到黎平县洪州镇街上,将粟某甲停放在洪州镇小学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吴某甲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戊。经鉴定,粟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4元。
6、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甲、吴某丁到黎平县洪州镇街上,将荣某某停放在洪州镇环城路“勇胜宾馆”对门的一辆蓝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荣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25元。
7、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到黎平县洪州镇街上,将吴某己停放在洪州至平架路上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陆某某。经鉴定,吴某己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0元。
8、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光忠到黎平县洪州镇,将龙某甲停放在洪州祥峰驾校旁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龙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72元。
9、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吴光忠到黎平县洪州镇,将姚某甲停放在洪州勇胜宾馆楼下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姚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64元。
10、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另案处理)到黎平县肇兴镇政府附近,将吴某庚停放在肇兴政府宿舍楼下的一辆蓝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吴某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
11、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黎平县肇兴镇政府附近,将杨某乙停放在肇兴镇廉租房楼下的一辆白色重雅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杨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1元。
12、202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黎平县雷洞乡街上,将吴某辛停放在雷洞卫生院停车场的一辆红色本田牌男士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吴某辛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64元。
13、2020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黎平县雷洞乡,将杨某丙停放归格路口沙场的一辆白色豪门公主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杨某丙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2224元。
14、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某丙、吴宗广到黎平县雷洞乡街上,将石某乙停放在雷洞乡农商银行代理点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石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63元。
15、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到黎平县水口镇,将夏某某停放在河口村桥头的一辆黑色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夏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12元。
16、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黎平县水口镇,将吴某壬停放在铂悦酒店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石老来将该车拿给自己使用。经鉴定,吴某壬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22元。
17、2020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黎平县水口镇,将石某丙停放在“金抗养鸡场”路段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石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16元。
18、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黎平县水口镇街上,将吴某癸停放在“多乐士多彩超市”门口的一辆深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吴某癸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67元。
19、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黎平县水口镇,将张某某儿子停放在水口中学路口附近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张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96元。
20、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黎平县水口镇街上,将吴某子停放在水口村井水冲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吴某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16元。
21、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吴某甲到黎平县水口镇,将石某丁停放在水口变电站自家门前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石某丁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6元。
2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朝先、吴光忠到黎平县水口镇街上,将姚某乙停放在水口村委会门口的一辆白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走,损失5180元。经鉴定,姚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11元。
23、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吴某甲到黎平县水口镇,将龙某乙停放在水口加油站“兰兰民族服饰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龙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6元。
24、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吴光忠到黎平县地坪镇,将粟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蓝/白/灰色男式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粟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72元。
25、2019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吴光忠到黎平县地坪镇,将吴某丑连停放在地坪村潘某乙家门口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吴某丑连被盗窃摩托车价值人民3486元。
26、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吴宗广、吴光忠到黎平县地坪镇,将滚某某停放在新丰村路边的一辆湘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滚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11元。
27、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吴某甲到从江县丙妹镇,将韦某甲停放在丙妹镇銮里大道尊卓陶瓷批发部门口的一辆白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韦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25元。
28、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巳到从江县丙妹镇,将代某某停放在丙妹镇自家门口的一辆红色坤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将该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寅。经鉴定,代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70元。
29、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丁到从江县丙妹镇,将韦某乙停放在丙妹镇银良小区25栋楼下的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丁将该车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卯。
30、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甲、吴某丁到从江县丙妹镇,将廖某某停放在丙妹镇银良小区内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将该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辰。
31、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潘某丙(另案处理)、吴某巳(另案处理)到从江县丙妹镇,将黄某某停放在丙妹镇银良小区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等人将该以车1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午。经鉴定,黄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99元。
32、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吴某甲到从江县丙妹镇,将吴某未停放在丙妹镇銮里大道喜达通轮胎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吴某未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41元。
33、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丙、潘某丙、吴某巳到从江县丙妹镇,将李某某停放在丙妹镇银良小区内的一辆灰色风火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申。经鉴定,李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0元。
34、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从江县贯洞镇,将石某戊停放在贯洞美娥小区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石某戊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23元。
34、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石某甲到从江县贯洞镇,将石某己停放在贯洞美娥小区的一辆红色英雄牌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石某己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68元。
35、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从江县贯洞镇,将王某乙停放在贯洞镇美娥小区的一辆蓝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王某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4262元。
36、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从江县贯洞镇,将朱某停放在贯洞镇美娥小区内的一辆红白相间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37、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宗广、吴某巳到从江县洛香镇,将梁某某停放在洛香街上“皇剪理发”店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宗广、吴某巳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牛某某。经鉴定,梁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94元。
38、2020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从江县洛香镇,将石某庚停放在洛香镇万户侗寨井当社区18栋2单元门口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石某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34元。
39、2020年3、4月份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从江县洛香镇,将杨某丙停放在洛香镇万户侗寨井当社区17栋2单元门口的一辆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杨某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79元。
40、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从江县洛香镇,将刘某乙停放在洛香镇富泰名苑小区的一辆白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刘某乙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38元。
4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广西三江县独峒乡,将吴某酉放在杨某丁家中的一只画眉鸟和一个鸟笼盗走。经鉴定,吴某酉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1380元。
42、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广西三江县独峒乡,将吴某戌放在家中的一个画眉鸟笼盗走。经鉴定,吴某戌被盗的画眉鸟笼价值人民币90元。
43、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被告人石朝先、石老来到广西三江县独峒乡,将杨某戊放在家中的一只画眉鸟和一个鸟笼盗走。经鉴定,杨某戊被盗的画眉鸟及鸟笼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3.证人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察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石朝先、吴某丙、吴宗广、吴光忠、吴某甲、石老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石朝先、吴宗广、吴光忠、吴某甲、石老来等五人涉嫌盗窃数额巨大,吴某丙涉嫌盗窃数额较大,六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六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光忠、吴某甲、石老来现羁押黎平县看守
所,被告人吴某丙、吴宗广现羁押锦屏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朝先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11册,起诉书35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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