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国顺,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仁裕,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国顺、吴仁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吴仁裕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国顺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多次到漳浦县下辖乡镇盗窃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乡**村**号门口,盗得蓝某某重骑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40元)(币种,下同),后吴国顺将该车留下自用,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2019年5月9日凌晨,吴仁裕到**镇**村**号门口,盗得黄某某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7063元),后吴仁裕将该车留下自用,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9年5月26日凌晨,吴仁裕到**镇**村**号门口,盗得王某某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6301元),后将该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另案处理)。
4.2019年6月14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乡**村**门口,盗得许某某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7065元),后吴仁裕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另案处理),吴国顺、吴仁裕各分得1000元。
5.2020年1月23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镇**村**号门口,盗得刘某某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8339元),后吴仁裕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吴国顺、吴仁裕各分得1000元。
6.2020年1月25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农场**号门口,盗得杨某某北翔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6800元),后吴国顺将该车以1900元的价格出售,吴国顺、吴仁裕各分得950元。
7.2020年1月31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林场**村**号门口,盗得王某某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12714元),后吴仁裕将该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乙(另案处理),吴仁裕分得1700元,吴国顺分得1300元。
8.2020年3月30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镇**号门口,盗得陈某某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9517元),后吴仁裕将该车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乙,吴仁裕分得1150元,吴国顺分得1050元。
9.2020年5月11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镇**村**号门口,盗得蔡某甲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8274元),后将该车藏在**镇**村一旧土楼旁,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0.2020年5月20日凌晨,吴国顺、吴仁裕到**镇**号,盗得蔡某乙闽E*****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价值10526元),后将该车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吴仁裕分得1500元,吴国顺分得1300元,该车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吴仁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国顺、吴仁裕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蓝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国顺、吴仁裕的供述和辩解;4.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仁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仁裕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国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吴国顺盗窃数额为70275元、吴仁裕为836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国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仁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仁裕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家彦
检察官助理:徐国龙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国顺、吴仁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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