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吴坤武,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口市琼山区人,家住琼山区**农场**陈**号,暂住海口市琼山区**街**号出租屋。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坤武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7月6日,被告人吴坤武以海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甲方)与被害人陈某甲(乙方)在海口市龙华区万人海鲜广场附近签订了一份《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发包给乙方围墙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址位于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工程名称为**休闲花园围墙,承包范围为围墙新建包工包料,地基混泥土钢筋结构等。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保证乙方进场施工,否则赔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陈某甲按照合同内容约定向吴坤武个人账号转账人民币3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收到该款后,吴坤武当日就取现及消费23.5万元。直至案发,陈某甲未能进场施工,吴坤武亦未退款给陈某甲。
经向**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了解,**县没有**休闲花园建设项目的备案记录、没有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没有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企业机关档案登记资料、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县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村委会的证明、银行转帐及流水帐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黄明雄、王松志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坤武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坤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坤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坤武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多鉴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坤武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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