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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垭钒、陈晓灿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吴垭钒,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秦亚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晓灿,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玲,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靖,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垭钒、陈晓灿、苏某甲、黄某甲和何某某(另案处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3日、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10日、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苏某乙联系被告人吴垭钒,要被告人吴垭钒帮忙取款,并按比例支付酬劳。每次取款之前,先由被告人吴垭钒筹集一笔现金送至苏某乙处,上线随即将等额的资金以及1.9%的酬劳转账至被告人吴垭钒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中,被告人吴垭钒再安排自己雇请的“工人”将钱取出。被告人吴垭钒将1.9%的酬劳中的0.05%至0.15%不等的比例分给雇请的人。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吴垭钒雇请被告人黄某甲、陈晓灿、苏某甲等人,成立了专门的取款组织。被告人陈晓灿、苏某甲提供银行卡,专门负责取款,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开车接送钱。被告人吴垭钒给被告人黄某甲、陈晓灿、苏某甲配备了专门的手机和号码,用于取款过程中的联系。2018年8月6日,何某某加入该取款组织,成为被告人吴垭钒雇请的“工人”。2018年6月至8月案发,被告人吴垭钒取款组织共取款达2500万元。目前已查实有四名被害人被诈骗的钱共计28.38万元由被告人吴垭钒取款组织取出。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31日至8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被人以在“7220766.com”的博彩网站注册购买时时彩,由对方修改赔率,让其赚钱的手段,在宁乡市**街道**小区的家中通过网上操作,被骗将25万元转入涉案账户(田某某,62358200990********,河北银行)。

2.2018年8月4日16时左右,被害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被人以在“2901700.com”的博彩网站注册购买时时彩可赚钱的手段,被骗将11万元转入涉案账户(赵某某,62146800********,北京银行)。

3.2018年8月4日18时左右,被害人黄某乙在广西省南宁市被人以在www.1901700.com的博彩网站注册投资可赚钱的手段,将3.28万元转入涉案账户(赵某某,62146800********,北京银行)。

4.2018年8月4日19时左右,被害人汤某某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人以在“http//2901700.com”的博彩网站注册购买时时彩可赚钱的手段,将4万元转入涉案账户(赵某某,62146800********,北京银行)。

被害人杨某某被骗的15万于2018年8月2日转入施某某的账户中,剩余的10万于2018年8月4日转入被告人陈晓灿账户中,被告人陈晓灿立即将账户中的部分钱转入到被告人苏某甲账户,被告人陈晓灿、苏某甲随即在福建省安溪县各大银行网点将该10万元取现。被害人周某某、黄某乙、汤某某被骗的共计18.28万元于2018年8月4日转入被告人陈晓灿账号中,犯罪嫌疑陈晓灿随即在福建省安溪县各大银行网点将该18.28万元取现。随后被告人陈晓灿、苏某甲将28.38万元交给被告人黄某甲,由被告人黄某甲交给被告人吴垭钒。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吴垭钒、陈晓灿、苏某甲、黄某甲和何某某被抓获到案。侦查人员在抓获何某某时,将其取现尚未交付给被告人吴垭钒的33万元依法予以扣押;在抓获被告人黄某甲时,将其持有的尚未交付给被告人吴垭钒的19.69万元依法予以扣押。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吴垭钒、苏某甲、陈晓灿、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25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名,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黄某乙、唐海霞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垭钒、陈晓灿、苏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取款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垭钒、陈晓灿、苏某甲、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垭钒、陈晓灿、苏某甲、黄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吴垭钒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晓灿、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甲、黄某甲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查,被告人苏某甲、黄某甲还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苏某甲、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名,被告人苏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名。犯罪嫌疑人黄某甲、苏某甲均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苏某甲、黄某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被告人苏某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部分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52.69万元,系被告人吴垭钒取款组织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娥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垭钒、陈晓灿、苏某甲、黄某甲现均押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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