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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培风贩卖、运输毒品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吴培风,绰号小弟,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被告人吴培风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1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07年6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7年6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7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吸毒、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7月27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4年5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5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10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8年9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培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培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2 月, 被告人吴培风受候某某(已判决)委托, 前往云南为候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 并邮寄至昆山。

2017 年2 月15 日, 候某某在昆山市**镇**新村西大门处的**快递点接收到云南邮寄至昆山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俗称“麻古”) 49.49 克时被民警查获。

2017 年2 月16 日, 民警在昆山市**速递西区公司快递点查获从云南邮寄至昆山,但候某某尚未来得及接收的甲基苯丙胺片剂( 俗称“麻古”) 203. 89 克( 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 9%)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候某某、陈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培风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清点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鉴定书;

7.视听资料:聊天信息、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培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3.3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培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剑锋

20191121

附:

1.被告人吴培风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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