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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多钦、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吴多钦,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捕前住文昌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900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村,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镇**圩**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多钦、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7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多钦,纠集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林某某、韩某乙等人,购置电脑及多部苹果手机等网络设备,先后在文昌市**圩韩某乙家、文昌市**镇**大院吴多钦住所、****街**大楼陈某某套间房三个地点,从事网络赌博活动。

被告人吴多钦以**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身份和会员身份建立**微信群,先后利用重庆时时彩和圣地彩的中奖数字作为中奖号码,指使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林某某、韩某乙以用户名为“阿某某”等四个微信用户等招揽客人投注和对赌。设定:以四个数字排列一致中奖的赔率为1:9500、以三个数字排列一致中奖的赔率为1:950、以二个数字排列一致中奖的赔率为1:97(后改为:1:98)、以四字排列不一致中奖的赔率为1:320、以三字排列不一致中奖的赔率1:45、以二字排列不一致中奖的赔率为1:9。

被告人吴多钦负责与上线联系、制定规则和对大额投注作处置,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林某某负责日常的招揽、接受客人投注和结算,被告人韩某乙在缺人手时进行顶替。他们以每两人一班,每天两班即上午10时至当下午6时一班,下午6时至次日2时为一班,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吴多钦利用微信号绑定的23个银行帐户与客人结算,其中被告人吴多钦提供6个、被告人黄某某提供3个、被告人韩某甲提供3个、被告人陈某某提供4个、被告人林某某提供3个、被告人韩某乙提供4个。

被告人吴多钦为了提高同伙的积极性,在实施网络赌博活动的过种,先后分给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一成股份。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的工资从占股前每月4500元,改为1600元;被告人林某某的工资每月4500元,被告人韩某乙的工资每天150元,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吴多钦与同伙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过程中,接受客人投注赌资达人民币75574594.47元,获利巨大。

被告人吴多钦用非法所得购买了一辆号牌为琼CV****的广州本田思域轿车和一处位于海口市**花园**栋(单元)**层房产;非法所得的人民币351671.58元存放于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汽车1辆、房产2处;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多钦、黄某某、陈某某、韩某甲、林某某、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多钦、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林某某、韩某乙无视国家法纪,结伙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累计75574594.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多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林某某、韩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韩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多钦、韩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韩慧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多钦、黄某某、韩某甲、陈某某、林某某、韩某乙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光盘11张、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手机2部、汽车1辆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被告人吴多钦位于海口市**花园****房和海口市****大厦**房的房产两处已被文昌市公安局查封, 被告人吴多钦被文昌市公安局冻结财产人民币351671.58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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