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吴天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诈骗,2020年6月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天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吴天伟认识了方某某和李某某,谎称自己是音西交警中队的辅警,手上有二手小车出售,让方某某、李某某帮忙介绍买家,承诺给二人介绍费。方某某、李某某先后介绍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向被告人吴天伟买车。2020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吴天伟将被害人熊某某带到福清市音西街道福彬二手车行停车场,谎称其中几辆小车系其所有,让熊某某选车。熊某某选中一辆标价人民币8万多元的白色丰田卡罗拉小车,被告人吴天伟告诉熊某某车价只要人民币7500元,报牌费用为人民币800元、年检费用为人民币300元,另外让熊某某借给其人民币300元,当晚,熊某某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9400元给吴天伟。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吴天伟以办理过户还需要钱为由,骗熊某某通过微信给其转帐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吴天伟谎称手上有一辆二手黑色本田小车,可以以人民币8500元卖给被害人王某某,并以支付定金办理过户为由,骗王某某通过微信给其转帐人民币3500元。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吴天伟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首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帐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天伟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3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天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天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天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天伟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1年1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吴天伟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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