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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天军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吴天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镇**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天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吴天军在邛崃城区到平乐的川A*****公交车上伺机进行扒窃。同日9时20分左右,当公交车川A*****行驶至孔明至下坝路段时,被告人吴天军使用事前准备的刀片割破被害人徐某某裤包,扒窃被害人徐某某右后侧裤包内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天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检察官助理:杨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天军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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