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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天星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天星,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叙永县****村党支部书记、**镇人大代表,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号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天星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 被告人吴天星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对后山镇高楼村4社小地名湾子头处的矿石进行非法开采,并聘请吴某某、李某某在该采石场负责账目管理、工时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工作。经查,吴天星将此处开采的石料部分用于自己承建的后山镇海狮公路扩建、高楼村安置点建设,其余出售给海坝村集体公司、高楼村页岩气项目、两河鱼香坪等处用于个人获利。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调查,后山镇高楼村4社湾子头采矿点开采石灰岩矿石资源量为153215吨。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开采石灰岩矿石价值5668955元。

2018年4、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天星以高楼村拟在蔡家岩修建养猪场用于发展集体产业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对后山镇高楼村2社小地名蔡家岩处的矿石进行非法开采, 并聘请吴某某负责该采石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经查,吴天星将此处开采的石料销售给陈家湾石粉厂、龙安桥大屯石粉厂、七股水石场等处用于个人获利。经调查,后山镇高楼村2社蔡家岩采矿点开采石灰岩矿石资源量为167246吨, 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开采石灰岩矿石价值318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天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己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吴天星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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