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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天生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19〕690号

被告人吴天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天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吴天生在本区**街道**号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袋、甲基苯丙胺(冰毒)2袋。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共重17.62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郭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吴天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天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天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天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玉霞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天生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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