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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奇越强迫卖淫、聚众斗殴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487号

被告人吴奇越,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奇越涉嫌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份左右,糜某甲(另案处理)、糜某乙(另案处理)从福建将被害人凌某某骗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糜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吴奇越,喊吴奇越带凌某某上班(卖淫)。吴奇越接到糜某乙电话后大约一天,便喊上张某某(另案处理)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客站接凌某某,将凌某某安置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吴家湾其租住的一旅社内。当晚,吴奇越在该旅社内喊凌某某去上班并告知凌某某上班就是卖淫,凌某某不同意,吴奇越便用手推凌某某头部,并同张某某一起辱骂、威胁凌某某,凌某某因害怕被迫同意卖淫,后吴奇越、张某某控制凌某某卖淫大约一个星期左右。

二、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宋某某(另案处理)与雷某某(另案处理)因在快手上开直播时发生矛盾,双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二道梨寨路上斗殴。宋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吴奇越及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二三十人,并准备了射钉枪、杀猪刀、烟花、口罩等分发给到场参与斗殴的人。宋某某等人到现场后,一边做好打架的准备,一边和雷某某共享位置,后雷某某因害怕未到现场去,宋某某便喊持枪的人现场放枪,并全程录下视频发在快手上,让雷某某和宋某某等人的粉丝看,以此扬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奇越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奇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奇越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奇越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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