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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媛媛挪用资金、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吴媛媛,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甲有限公司北京区域市场计调员、北京*乙有限公司国内计调专员,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和**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媛媛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9月21日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至9月10日,被告人吴媛媛在本市通州区利用担任北京*甲有限公司北京区域市场计调员,负责旅客行程安排、收取合作旅行社团费等职务便利,采取谎称办理控机票位、签订虚假机票确认协议、虚开旅游项目行程单、截留合作旅行社团费等手段,多次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269835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吴媛媛在北京*甲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调查期间电话报警投案。

二、2019年9月19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吴媛媛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本市通州区利用担任北京*乙有限公司国内计调专员,负责旅客行程安排、对接合作旅行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旅行订单、提供虚假订票凭证等手段,多次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88418元。

2019年11月21日,北京*乙有限公司发现财务异常后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将被告人吴媛媛从公司带回调查,并查扣其持有的手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查扣手机2部;2.书证:劳动合同、职务说明、支出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媛媛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账号交易记录等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媛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媛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媛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媛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媛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侵占北京*甲有限公司钱款的罪行,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侵占北京*乙有限公司钱款的罪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媛媛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再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媛媛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媛媛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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