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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子健抢劫、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吴子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455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减余刑于2014年9月26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子健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1.2015年4月25日23时,被告人吴子健伙同石某甲、秧某某、石某乙、杨某甲、时某某(五人均已判刑)在吉首市**镇**村**组路段,持刀拦住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潘某某,抢得其现金500元、苹果6手机一部、ZIPPO打火机一个、暴龙眼镜一副、李宁牌双肩包一个、稻草人钱包一个、打气筒一个。上述被抢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4元。

2.2015年4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子健伙同石某甲、石某丙(另案处理)、杨某甲、时某某、麻某某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来到吉首市矮寨坡头,发现一辆外地牌照的长城哈弗H6小车停放在坡头观景处,便由时某某、石某甲等人手持砍刀走进该车,要车内的被害人刘某某及妻子谭某某下车,刘某某、谭某某不肯下车,时某某等人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车窗,刘某某被迫打开车门。时某某等人持刀威胁并将刘某某、谭某某的一部华为X4手机、一部华为G610手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台电科技平板电脑、一枚钻石戒指等物品抢走。事后吴子健将其中一部手机据为己有。

经物价鉴定刘某某、谭某某被抢华为X4手机价值1352元,华为G610手机价值639元,苹果4S手机价值1445元,合计3436元;刘某某被砸坏的长城哈弗H6小车维修费用合计1951元。前述被抢物品价值及车辆修复费用合计鉴证取值为5390元。

二、寻衅滋事

2015年4月26日22时,被告人吴子健伙同石某甲、杨某甲、石某乙、时某某、石某丙、杨某乙(另案处理)等开车来到吉首市五里牌的一个夜市上,时某某、石某丙持枪、其他人持刀,对在吃宵夜的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丙开枪射击未中,吴某甲、吴某丙逃离此地,其他人持刀便去追砍此二人,将二人砍伤,在此过程中吴子健一直在车上未下车。

2020年9月8日,吴子健在吉首市文艺路阳光苗苗母婴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提供购车发票、汽车维修发票、购买苹果4S手机、华为4X手机、华为G610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的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甲、石某丁、向某某、莫某乙、吴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及同案犯秧某某、石某甲、杨某甲、时某某、石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吴子健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子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二次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被抢财物价值共计10930元,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财物损失价值1951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子健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子健在二次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子健在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吴子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子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吴子健犯抢劫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之间处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处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判处吴子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澡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子健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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