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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子林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子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4月29日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子林驾驶湘K6****东风大货车从常德市沿207国道往桃江县马迹塘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武潭镇三板桥村207道2365)路段时,遇被害人薛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朱某甲相对而来,两车会车时相撞,造成被害人薛某甲、朱某甲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犯罪嫌疑人吴子林驾驶大货车逃逸。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吴子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子林于2019年8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罗某某、夏某某、薛某乙、莫某某、薛某丙、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吴子林的供述与辩解;4死亡原因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子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子林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子林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一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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