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子雄,1952年**月**日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3522211952********217,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子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吴子雄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桥头旁非法组织7场民间互助会,其中2场300元标高会、5场500元标高会,吸收孙某某、黄某甲等会员共计454人次,吸收公众资金共计8986018元。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吴子雄因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造成36名报案会员损失达1260758元。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吴子雄在福安市赛岐镇人民广场的草药店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会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吴子雄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子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子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子雄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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