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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存详开设赌场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存详,小名吴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5日被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24日被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20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12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存详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存详伙同王某某(已决犯)、曾某甲(已决犯)、曾某乙(已决犯)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曾某乙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居委会*组**号出租房内在网络上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由被告人吴存详等出资人平分。被告人吴存详等人先后合伙购买了电脑、电视机等赌博工具,并在网络上注册了账号,以“庄园国际”赌博软件为载体,采用“押龙虎”的方式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具体赌博方式即由电脑发牌,参与赌博的人员在线下押现金,同时由被告人吴存详等人为押现金的赌博人员提供相应的赌分在赌博软件上押分,1元钱1分,赌客如果压分赢了,赌博软件直接按照赌分的10%抽取赌资(其中赌博网站分3%,赌场分7%),将剩余的赌分返还到赌博软件中,赌场再按照相应的赌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赌客,并将其押金退还;赌客如果压分输了,赌场不退换其押的现金。刘某某(已决犯)为该赌场提供赌博网站,同时为被告人吴存详等人购买赌分及提供上分、下分服务,并从中抽利4750元。2017年8月底,被告人吴存详等人将赌场搬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商店旁的门面,2017年10月14日,曾某乙退出该赌场,荆某某(已决犯)入股成为该赌场的股东,曾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已决犯)也参加进来帮助赌场管账、点餐等。在曾某乙退出时,赌场除开房租、水电费、饭钱等日常开支外,还获利8000多元,由被告人吴存详及王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四人均分,每人分得2000余元。在荆某某加入赌场后,截止2017年11月13日,赌场除开房租、水电费、饭钱等日常开支外,在该期间还获利38400余元,由被告人吴存详及王某某、曾某甲、荆某某四股东均分,每人分得9600余元。2017年11月14日左右,曾某乙再次出资入股该赌场。2017年11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吴存详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存详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64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存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存详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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