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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孟光、喻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吴孟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5月、2007年2月、2014年10月、2017年12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年、三年和九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月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先后在本县加义镇、长寿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吴孟光负责盗窃财物以及销赃,被告人喻某某负责驾驶寻找作案目标以及望风。盗窃的财物经平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83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严某甲家中盗窃了12只鸡,经认定价格1236元;

2.2019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长寿镇大水村饶某甲家中盗窃了8只鸡;

3.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方某甲家中盗窃了8只鸡;

4.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陈某甲家中盗窃了8只鸡,经认定价格830元;

5.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加义镇清河村先后在涂某甲、廖某甲家中盗窃了16只鸡,经认定涂某甲家被盗财物价格960元,廖某甲家被盗财物价格1164元;

6.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加义镇三村村先后在王某甲、喻某甲、李某甲家中盗窃了26只鸡,经认定王某甲家被盗财物价格472元,喻某甲家被盗财物价格880元;

7.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加义镇东山村先后在黄某甲、曾某甲家中分别盗窃了9只鸡、19只鸡,经认定价格分别为1060元、2290元;

8.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喻某乙家中盗窃了十多只鸡;

9.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加义镇早仑村、潘柳村先后在李某乙、欧某甲盗窃了17只鸡,其中欧某甲家被盗财物价格经认定为1720元;

10.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刘某甲家中盗窃了两只黑山羊,经认定价格为2580元;

11.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谈某某家中盗窃了20只鸡,经认定价格2304元;

12.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杨某某家中盗窃了9只鸡;

13.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村李某丙家中盗窃了7只鸡;

14.2019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吴孟光在**镇**村钟某甲家中盗窃了12只鸡;

15.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镇**街刘某某家中盗窃了两只黑山羊、十余斤猪肉、5斤火焙鱼,在盗窃得手后回家途中,经省道S308长寿镇名胜村时,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的黑山羊以及土猪肉价格为2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梅花起子、手电筒作案工具、作案车辆照片;

2.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价格认定意见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林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谈某某、杨某某、刘丹保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现场图;

7.吴孟光、喻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吴孟光曾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吴孟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孟光、喻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八册;

3.物证袋二个(内含光盘一张、梅花起子一个、编织袋三捆、手电筒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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