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学红,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租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学红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吴学红进入蓟州区**里**的白某某(89岁)家中,将白某某按倒在沙发上,抢走黄金耳坠一对、黄金戒指一只。经鉴定,上述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950.36元。
以上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学红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6.光盘等。
二、盗窃罪
被告人吴学红于2018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黄金首饰等,共计293093.59元。其中:
于2018年12月份,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吴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86000元人民币。
于2019年9月1日,到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田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5000元人民币。
于2019年10月份,到蓟州区**新区**号楼**单元**室卢某某家中,盗窃黄金耳钉二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179.16元。
于2019年10月27日,到蓟州区**小区**号楼**室刘某某家中,盗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戒指三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3580.53元。
于2020年1月4日,到蓟州区**镇**村齐某某家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含黄金项坠)。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33.9元。
以上赃物均已变卖,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吴学红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卢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吴学红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学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红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且多次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学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学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附:
1.被告人吴学红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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