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宇璋诈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吴宇璋,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黄浦分局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押至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宇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同年3月10日、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4月10日、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吴宇璋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害人姜某某谎称其有渠道以平行进口的方式购买2019款丰田埃尔法(尊贵版)汽车,并能在收到对方定金后两至三个月内交车。吴宇璋在取得姜某某信任后,先后两次以收取定金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8月25日骗取姜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02500元,随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花销等化用殆尽,并于同年9月后不再与姜某某联系。

被告人吴宇璋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上述犯罪事实尚未处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解回再侦。吴宇璋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订车合同书;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截图;5.被告人吴宇璋的户籍信息资料及刑事判决书;6.黄浦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调取的相关书证;7.被告人吴宇璋的多次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宇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宇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志鋆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宇璋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