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吴守业,绰号罗叔,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守业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吴守业驾驶摩托车至209国道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路段时,趁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该处的蔡某某不备,抢走了蔡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箱内的一个黑色布袋,布袋内装着的是蔡某某的一台黑色vivo牌NEXS款智能手机。后吴守业将抢得的手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陈某某。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蔡某某被抢走的VIVO牌NEXS款智能手机价值33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估价结论;
5、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守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守业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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