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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安东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安东,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吸毒违反缓刑考验期法律规定,于2017年3月13日被连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安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安东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下午,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和八一六西路十字路口,因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吴安东、吴某某(已判刑)发生车辆刮蹭,双方口角争执后,吴安东、吴某某即下车对陈某某进行拳打脚踢,陈某某也咬伤吴某某的手指;之后吴安东、吴某某二人欲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则抓住副驾驶座车窗不放,导致陈某某被吴安东二人驾驶的小车拖行一段距离后摔在地上,造成其头部颅脑外伤。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安东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主动向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民警投案。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吴安东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吴安东家属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医疗费共人民币25218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2.到案经过、视频截图、接处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和辨认笔录;

4.证人陈某甲、张某某、罗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吴安东供述和辩解;

6.同案人吴某某供述;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安东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安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安东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安东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陈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安东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必耀

2020年3月5日 

附:

1. 被告人吴安东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 案卷与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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