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35号
被告人吴宗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月2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宗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吴宗辉在没有取得沙坪坝区井双片区AZ-1主干道南段道路工程、沙坪坝骨科医院平基土石方工程及周边边坡工程的承包权的情况下,假借与被害人牟某某合作承包上述工程项目跑关系等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牟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地**栋**室的办公室等地以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给付资金共计人民币71.3万元,并向牟某某提供虚假的甲方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等材料,后将前述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吴宗辉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宗辉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牟某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建设工程联营合作协议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工作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转款记录、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明细、平安银行收付款业务回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交易详情截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肖某某、施某某、李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宗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宗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怡
检察官助理:房璐明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吴宗辉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四份;
3.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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