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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宝兴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吴宝兴,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连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宝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宝兴于2019年7月22日、7月28日、8月3日、8月11日在其位于连平县**镇**村**号的老房里四次容留黄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前科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宝兴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宝兴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宝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宝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宝兴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世林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宝兴现被羁押在连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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