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吴家利,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暂住本区**镇**花园**号**室。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暂住本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街道**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号**酒店。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2011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家利、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审查,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2020年4月29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甲、钱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甲、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吴家利伙同杨某某、钱某某、朱某甲在本区九新公路85号“好歌声”KTV三楼以“十三水”等形式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5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其中,吴家利系老板,为赌场提供资金,招揽赌客,招聘管理工作人员等;杨某某系现场负责人,发筹码、收台费,负责开支结算,代老板发工资等;朱某甲、钱某某均负责记账。
2019年12月2日22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场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吴家利、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等及参赌人员1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3,000元,并扣押记账本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姚某某、屠某某、朱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至涉案赌场的次数、赌博方式以及赌场开设时间等;被告人吴家利系赌场老板,杨某某系现场负责人,朱某甲、钱某某均负责记账。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吴家利处扣押手机一部、账本6本;从杨某某、朱某甲处各扣押手机二部;从钱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均随案移送。
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现场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3,000元及筹码、扑克牌等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某、姚某某、屠某某等人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处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涉案四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涉案四名被告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吴家利、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账本记录账目等证实,涉案赌场的详细情况及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吴家利对上述事实不予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利、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家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检察官助理:石义武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家利、杨某某、朱某甲、钱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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