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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家荣强奸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吴家荣,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泸州市纳溪区********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家荣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吴家荣在其家中帮其母亲宋某某肚皮抹药时心生歹念,强行与其母亲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吴家荣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家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荣违背人伦道德,强行与自己的母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家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吴家荣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封。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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