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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家铿受贿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吴家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住龙港市**首府**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龙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家铿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家铿在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城建管理局副局长、原龙港镇商贸办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原龙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常务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项目推进、工程承包、工程款拨付、应急经费补助、宣传广告业务承揽、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1.824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城建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原龙港镇中心区**地块政策处理工作时,为**村被征地户从项目业主处争取到填方工程、沙土供应、购房优惠等。2013年5月,被征地户代表李某甲、李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吴家铿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吴家铿10万元。被告人吴家铿予以收受。

2、2013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商贸办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龙港商贸城项目政策处理时,接受**村地块填方工程承包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请托,在工程款拨付、后续其他工程承包上予以关照。2013年农历年底、2014年农历年底,杨某甲、杨某乙为感谢被告人吴家铿的关照,由杨某甲出面二次送给被告人吴家铿价值各5万元的香烟提货券,合计价值10万元。被告人吴家铿予以收受。

3、2014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商贸办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原龙港镇商业中心广场建设项目时,接受商贸办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向工程承包商李某丙打招呼,帮助殷某某承揽该项目幕墙工程。2014年农历年底,殷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帮忙,送给张某某15万元。张某某将其中9万元送给被告人吴家铿。被告人吴家铿予以收受。

4、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商贸办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龙港**地块政策处理工作时,接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范某某、法定代表人颜某某的请托,在政策处理上予以关照。范某某、颜某某先后送给被告人吴家铿8条中华牌软壳香烟(经鉴定价值5040元)、10万元和5万元。被告人吴家铿均予以收受。2020年1月,被告人吴家铿得知**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某正在接受温州市监委调查,担心上述受贿事实败露而向**有限公司退还15万元。2020年11月10日,颜某某将该笔行贿款上缴龙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5、2016年11月,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常务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甲请托,将其从龙港公安分局辅警岗位调整至龙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2016年12月,陈某甲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吴家铿价值1万元的香烟提货券。被告人吴家铿予以收受。

6、2016年、2018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常务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苍南县**救援中心申请应急经费补助时,以原龙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一些费用支出无法报销为由,分别向时任该救援中心教导员陈某乙索要3万元、2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在龙港**超市的消费。

7、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吴某乙请托,承诺将其从龙港公安分局辅警岗位调整至龙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工作,收受吴某乙价值3200元的香烟提货券。

8、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家铿利用其担任苍南县原龙港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对苍南县**有限公司在宣传广告业务承揽上予以关照。2019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丙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吴家铿1万元。被告人吴家铿予以收受。

2020年8月27日,龙港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告人吴家铿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吴家铿于次日自动到案,并陆续交代犯罪事实。同年12月1日,被告人吴家铿家属代其退出赃款36.8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工作人员登记表、龙委干[2009]**号、龙委干[2013]**号、龙委干[2016]**号、龙委发[2016]**号、龙委干[2018]**号、龙委干[2019]**号、龙委干[2020]**号、龙委干[2020]**号、龙政干[2020]**号、苍委办[2011]**号、龙委发[2006]**号、龙委发[2013]**号、龙委发[2013]**号、龙港镇党政联席会议纪要[2013]**号、公民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户籍证明、公司登记信息、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南县建设规划局文件、土地出让票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记账凭证、自书材料、龙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函、苍南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解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项目施工管理合同、龙政发[2013]**号、**救援队记账凭证、**救援队银行明细、应急经费补助记账凭证、龙港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议纪要、预算书、扫黑除恶宣传支出记账凭证、关于陈某甲任职情况的说明、个人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范某某、颜某某、李某戊、李某甲、李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李某已、江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张某某、殷某某、朱某乙、李某丙、陈某乙、王某甲、孙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饶某某、王某丙、吴某丙、陈某甲、吴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和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家铿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家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家铿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学志

检察官助理:潘锦涛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家铿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赃款51.824万元存于龙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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