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寿祥,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6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3年1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寿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寿祥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家中的卧室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吴寿祥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家中的卧室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3月29日左右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寿祥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家中的卧室容留蒋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4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寿祥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家中的卧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吴寿祥与吸毒人员蒋某某、刘某某的尿检二乙酰吗啡(海洛因)均呈阳性。被告人吴寿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寿祥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寿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寿祥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寿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吴寿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吴寿祥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寿祥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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