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村**路**巷**号**房通过手机创建网络聊天群,组织多名群成员利用麻将游戏软件赌博。吴某某在向参赌的群成员提供麻将游戏软件所需要的房卡后,通过私信或聊天群收取红包方式收取每轮赢家支付的3元房卡费,并在聊天群内收发红包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吴某某在聊天群内收取红包共计人民币341643.02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4月23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村**路**巷**号**房抓获吴某某,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笔记本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本等扣押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赌博软件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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