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小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小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他人,部分事实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小强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胡某某,并通过支付宝收取胡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
2.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小强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吴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19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吴小强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吴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
4.2019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吴小强贩卖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吴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吴某某毒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称量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强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吴小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吴小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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