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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小林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75号

被告人吴小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小林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吴小林、欧某某(已判刑)、蒲某某(已判刑)三人共谋在万州区开设野外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人均分赌场抽头渔利,蒲某某联系易某某(已判刑)为赌场担任工作人员。赌场先后邀请了许某某(另案处理)、黄某甲(已判刑)、罗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赌场庄家。根据赌场抽头渔利的规则,当四个铜钱出现同一朝向时,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由庄家与赌场股东共同均分。期间,赌场断断续续经营了2个月左右,赌场地点分别选在万州区熊家镇、铁峰乡等周边临近乡镇的偏僻之处,赌场参赌人员每日约有40人。

2019年7月,被告人吴小林、欧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四人共谋在万州区开设野外赌场,四人均分赌场抽头渔利。赌博方式为三颗骰子比大小,抽头渔利的方式为骰子出现9点、12点,且庄家输了的时候,把应该赔付给闲家的钱拿出50%,作为庄家和赌场均分。赌场先后邀约了罗某某、谭某某(已判刑)来担任庄家,与其他参赌人员对赌,吴小林指使易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并支付其人民币300元作为每日工资。赌场每日聚集赌徒50余人,开设时间有十几天。

2019年8月15日至9月17日期间,欧某某、覃某某(已判刑)、钟某某(已判刑)三人在万州区继续开设野外赌场。赌场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吴小林、刘某某(已判刑)先后加入担任赌场股东,吴小林指使易某某为赌场选择开设地点,并担任工作人员,该赌场邀约谭某某、张某某(已判刑)等人担任庄家与参赌人员对赌。赌博的方式依然是三颗骰子比大小,抽头渔利的方式及分配与前次开设赌场的方式一致。赌场参赌人员起初每日有30人左右,谭某某加入经营后每日有60人左右。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吴小林、欧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已判刑)等人共同继续开设野外赌场,赌场从10月28日一直经营到11月5日,共计9天。赌博方式、抽头渔利同上次一样,以三颗骰子比大小聚众赌博。前述五人一直担任赌场股东,抽头渔利按各自比例进行分配。吴小林等人先后邀请了许某某、黄某甲(已判刑)、黄某乙、谭某某、张某某等人担任庄家与参赌人员对赌。赌场每天聚集人数有60余人,抽头渔利1万余元。同年11月5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扣押赌资人民币90055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吴小林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欧某某、覃某某、向某某、谭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蒲某某、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易某某的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小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林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小林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小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小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小林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6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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