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少军,男 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51********,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双城区农机修造厂退休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委**组)。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少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少军同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72岁)系再婚夫妻关系。近年来,李某某怀疑吴少军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二人经常争吵。2020年4月3日18时30分许,在二人居住的哈尔滨市**区**家属楼*单元**室卫生间内,吴少军给李某某搓背过程中,因李某某再次提及此事而发生争吵,吴少军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两拳,后用手掐扼李某某颈部,持续十余分钟,致使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吴少军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通话详单、双城区人民医院急救站院前诊疗记录单复印件;
2.证人曲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少军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曲某某手机内提取的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立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少军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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