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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少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文山州丘北县**镇**区**号。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文山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对其宣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13日决定延长其留置期限至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8月1日经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经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10日由文山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分别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文山州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1日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将两起案件并案处理。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0日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案前,延长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止)、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案后,延长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止)。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文山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3年年底,广南县人民法院通过虚假立案的方式,为广南县农村信用社作出478份虚假民事裁定书,帮助该信用社核销呆账后,2014年年初广南县农村信用社以办公经费的名义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支付了现金8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等班子成员在收到该笔费用后进行商量,决定将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支付的84000人民币元办案经费,由吴某某、许某某等六人进行私分。其中吴某某分得21500元人民币。

2、2015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召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商量,决定用单位公车加油卡账户内资金办理5张中石化加油卡,每张价值10000元人民币,共计价值50000元人民币,分别发给吴某某、许某某等五人使用。

3、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安排广南县人民法院行装科负责人罗某某用私设的“小金库”内资金2000元人民币为其私车办理高速公路ETC卡。

    4、201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安排广南县人民法院行装科负责人罗某某用私设的“小金库”内资金4000元人民币,为吴某某、罗某某二人办理了2张中石化加油卡供个人使用,每张价值2000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

1、2017年7月份,农某某(另案处理)为在广南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吴某某的关照,以11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送给吴某某。2017年7月17日,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0000元人民币购车款支付给农某某。剩余66000元人民币购车款至今未支付给农某某。

    2、2016年至2018年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高某某为在以后的电脑耗材采购业务中获得被告人吴某某的关照,先后送给了吴某某一台一体机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套监控设备。经鉴定,上述财物共价值23760元人民币。

三、滥用职权罪

    2012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任广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多次安排时任行装科负责人罗某某采取虚开车辆修理费、电脑耗材费等方式套取单位办公经费后存放于私设“小金库”内,主要将资金用于送礼、发放职工福利等支出。经司法会计鉴定,套取办公经费共计337500元人民币。扣除吴某某从贪污办理ETC、加油卡等款项金额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公款损失为317800元人民币。

四、民事枉法裁判罪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某某与时任该院分管立案庭工作的副院长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根据广南县农村信用社的要求,安排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以不经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为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经查,该笔不良贷款涉及金额共计13361130元人民币。

五、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15年7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广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胜诉。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8年1月11日,徐某某到广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吴某某在审理、执行该案的过程中,在知道徐某某与张某某借贷纠纷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利用身为该法院院长的职权,为徐某某的执行案件提供帮助。2018年6月, 导致张某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同年6月21日吴某某先后签发两份《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张某某的1135620元人民币存款被扣划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期间,徐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一台一体机台式电脑、一套监控设备、一辆二手轿车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文山州监察委员会退缴了违法所得1389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提取的民事裁定书等;

2.书证:户口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广南县委关于颜远祥等75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当选证书、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公告等、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戍某某、罗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较大;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前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戌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散装材料笔录一份、光碟四张、笔记本电脑、一体机台式电脑各一台(含附件)、《民事裁定书》四百七十八份及附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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