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委会**村**社**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称可以帮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以不参加驾驶员考试的方式包办驾驶证,每办理一个驾驶证需要交纳14500元人民币,办证周期为30-60日,吴某某并向廖某甲、廖某乙二人承诺于6月29日左右就能拿到驾驶证。廖某甲、廖某乙信以为真,二人先后分别在海口市龙华区**里**巷、**里**巷多次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吴某某共计99400元人民币办理八个驾驶证。同年6月27日开始,廖某甲、廖某乙二人先后都联系不上吴某某,且至今廖某甲、廖某乙二人都未领取到吴某某帮办理的驾驶证,吴某某也未将办理驾驶证费用退还给廖某甲、廖某乙二人。
2020年6月14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宣称可以不参加驾驶员考试的方式包办部队驾驶证。吴某某信以为真后就在海南省临高县使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吴某某共计13000元办理三个驾驶证的预付款。同年6月23日下午18时许,吴某某告诉吴某某已经办好驾驶证,当日吴某某通过朋友查询并未查询到办理的驾驶证信息,吴某某就称得明天更新后才能查询到。同年6月24日,吴某某还是未查询到办理的驾驶证信息,其联系吴某某,发现无法联系上吴某某。至今,吴某某都未领取到吴某某帮办理的驾驶证,吴某某也未将办理驾驶证的预付款费用退还给吴某某。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并没有能力帮上述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其收取被害人共计112400元后将大部分款项汇入花间APP充值打赏女主播,余下款项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2020年7月06日,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二人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找到被告人吴某某后便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行程轨迹、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12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贰册,含通话清单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